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大,其适用条件、期限、程序等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执行。为此,《规定》确定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并细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维护公民人身自由等相关权利。
在规范保证金管理方面,《规定》要求保证金应当存放在指定银行的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并规定“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规定》还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指定的居所必须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能够保证安全,并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不得向被监视居住人收取任何费用。
为了保障强制措施执行后家属的知情权,《规定》提出,应当通知家属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处所。《规定》对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作了界定,同时要求“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规定》还严格要求拘留、逮捕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