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是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以二审判决指定的时间为准。但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判 决书并没有指定履行的期间,该如何来确定起点?笔者认为,应根据上诉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确定不同的计算起点。对于维持原判的,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审判决书 指定的时间为准;对于改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应以二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对于发回重审的,若重审后维持原判的,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判决书指定的 期间为准;如果重审后改判的,应以改判后的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以上诉为由而逃避迟延履行的责任,从而更加充分、合理 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