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留置送达,而实际工作中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邀请见证人十分困难。
一是,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七十九条中出现了“基层组织”这一概念,但民事诉讼法及若干意见对这一概念均未作出解释,以致“基层组织”的界限难以把握。一般认为“基层组织”指的是村委会或居委会,哪么派出所、司法所是否属于基层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是,一些离城镇较远的个体户、私营企业或居住在城镇的无业人员等人员的“基层组织”是谁,难以确定,对这些单位拒收法律文书的,如何送达?
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把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作为送达人的一条义务性规范来规定,而没有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的代表的见证义务,他们是否到场见证取决于其自觉性和法律意识,不利于司法行为的进行,表现出立法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所以就出现待送达人千辛万苦地找到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况又比比皆是。从而导致了在民事送达行为中,法院职能行为的完成取决于其他机关或单位的行为。
四是,当前不少基层组织的作用和职能分散,有的缺少人员,有的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的距受送达人的住所距离遥远,寻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就是费尽周折找到了,由于基层组织辖区自身事务繁杂,往往也不能及时派出代表到场见证,要重新约定留置送达时间,还有的基层组织自身不具有威信,有的工作涣散,害怕当见证人,怕受送达人报复而不愿派人到场。五是,虽然“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在被送达人拒绝签收,被邀请的人不愿见证的情况下,送达人可以注明情况进行留置送达。但是这仅仅只是在简易程序中适用,而没有规定可以在普通程序中适用。这是立法上给人民法院的送达、审判工作造成的困难。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为送达地的立法模式。实践中,一般也是以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简易程序规定”扩大到从业场所为送达地。在我国,直接送达是目前法院送达的主要方式,也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送达方式之一,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史上曾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当前采用直接送达方式能够顺利送达的案件越来越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受送达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找到。
一般来说,官司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大都是当事人百般追讨未果,才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大部分都在工作时间内送达,由于当事人外出上班、做生意等原因,很难找到。因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一般在被送达人的住所、居所、从业场所进行,在送达地点的选择上,送达人选择的余地很小。依据上述规定,不在上述场所遇见当事人如何送达?例如,当事人下班后、会议结束后在路上遇见,当事人在菜市场买菜及在娱乐场所等地遇见能否送达?因受到送达地点的限制,无法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