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收到日期用。
2、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但是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的除外。
3、如果同时送达多种诉讼文书,在送达回证中的“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栏中分别写明文书的名称和件数。
4、受送达人是单位的,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栏内应注明收件人身份。
6、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7、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8、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9、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10、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11、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12、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