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员编制作为人民法院得以成立和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和组成要素,在法院行政管理中占有突出地位。当前,在基层法院编制数的确定上,仍是沿用以辖区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这种定编方法缺乏科学性。因为在实际中,人口数量与法院工作量未必呈正比关系。由于定编时未对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徙流动等因素加以科学考量,随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院编制数量增加却相对缓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人民法院审判任务,编制紧缺等问题日益凸现。
以我市某基层法院为例,该院地处重庆主城区中心地带,现有编制120余人,本地户籍登记的常住人口有60万人。随着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公司、企业和机关入驻该院辖区,带动了该地的流动人口急速增加,相应产生的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经统计,该院受到的案件数量已从2002年的4000多件攀升至2007年8000多件,同比上升幅度达97.7%,而同期该院编制数仅仅上升10.9%,年人均结案数从2002年的37件上升到2007年的66件(按全院编制数计算),增幅达78.4%。编制数与审判任务量之间并未建立起良性、和谐、双赢的关系。
由此可见,因为编制确定依据的不合理,加剧了部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并引发了诸多方面影响:一是延长了办案期限。由于案件多、审判力量有限,相应增加了案件及时办结的难度,致使办案期限相对延长;二是增加案件质量隐患。鉴于案多人少矛盾,公正与效率发生矛盾,给案件的质量增加隐患;三是影响法官身份健康。为了不超审限,为了不积压案件,不少法官只得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不少法官一天要开2次庭,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只好在中午、晚上或双休日加班。有的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讨论案件常常是持续一天,研究多达十几件案件,法官心理负担和工作压力日趋加重,引发工作人员体质的下降。如另一基层法院在进行干警体检时发现,有80%的干警患有各种疾病,其中约20%的人疾病较为严重,干警健康逐渐被透支,健康状况不容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