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经审理,合议庭均认为本案属于交通肇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不准,但对案件的处理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不能直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可以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补充侦查,变更罪名后再行起诉;鉴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案件,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王某在公路上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的范畴,但人民法院不宜直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作出判决。理由是:其一、本案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为要件,而公安交部门并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故本起事故的责任划分尚不明确,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证据不足;二、即使经审理可以查明,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责任,法院也不宜直接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作出判决。因为法院这样处理,事实充当了指控和裁判者双重角色,有违裁判中立的程序原则;而且,庭审中控辩双方未对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作出质证、辩论,在客观上也限制了被告人辩护的权利。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罪名不准,法院可以建议其撤回被充侦查,变更罪名后再行起诉;如果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案件,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