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本人认为,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赋予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在实施简易程序中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前移到起诉阶段,允许进行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护活动,即实行“辩诉协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将会更趋完善。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关于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1e61d9d842d5b75a94d75e35b39044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