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五年的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节省时间和审判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北京市某法院的情况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
(一)降低诉讼成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而在审判实践中,公诉人则百分之百不出庭。这样可以将其他审判人员从大量的审判工作中解脱出来,进行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公诉人也可以利用其不必出庭支持公诉的时间来审查其他案件,从而带来“双赢”的局面,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缩短结案时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庭审时间长短不一,最短的也要半个工作日,最长的则达一两天之久,结案时间一般平均要一个月左右。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时间大大缩短。以北京市某法院为例,一般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只需30分钟左右,该院的最高纪录是一天内审结7件案件,并当天制作完成判决书;结案时间平均为10天左右。
(三)提高结案率和当庭宣判率。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北京市某法院对符合规定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过去的四年中,每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占全年结案数的46%以上;从1998年至2000年,刑事案件的年结案率均为100%,连续三年没有旧存案件,这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前是根本做不到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均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为100%;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只有40%多。案件当庭宣判有利于实现“审”与“判”的统一,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有利于强化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司法公正;有利于促进整体办案效率的提高。当庭宣判还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干扰,尽量减少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因为当说情或者批条子的人找上门来,案件已宣判了)。由于该院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大量适用简易审理刑事案件并实行当庭宣判,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审判实践证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都服判,96%以上的被告人不上诉,从而减少了诉累,节省了国家财政支出。
北京市某法院的审判实践证明,《刑事诉讼法》修正时所增设的简易程序是成功的,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相当明显的,效果是显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