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被告人方A为骗取金融机构资金,私刻“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中国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太原证券业务部”、“中国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太原证券业务部财务专用章”、“晋晓康”等4枚印章,并假冒中国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太原证券业务部及该部经理晋晓康的名义伪造关于合作申办武汉证券交易席位的协议书和申请证券交易席位的申请报告、授权委托书等,亲笔填写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会员申请表,并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其私刻的有关印章。1995年2月,被告人方A与无业人员邹A(在逃)合谋后,由邹A持上述伪造的文件和方A事先从中国银行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太原证券业务部骗取的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登记表、伪造的会计报表,骗取武汉证券交易中心596号席位,由邹A任首席交易员。1995年4月,邹A通过武汉证券交易中心596号席位将场内的200万元人民币非法转到被告人方A指定的深圳融通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上。被告人方A除分给邹A30余万元外,余款被其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