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界物质运动的定律为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物质变化,提供了理论依据。世界上任何事物,不论是过去存在过的事物,还是存在着的事物,都不可避免虹会留下物质运动所形成或产生的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物质痕迹。这些痕迹储存着事物运动的各种信息,为人们认识事物的变化提供了物质依据。犯罪行为既是人的一种行为,又是一种物质运动,这决定了犯罪行为必然会留下犯罪痕迹。犯罪痕迹能如实反映形成痕迹的犯罪行为的各种特征,储存着全貌犯罪信息,为侦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物质依据,侦查人员可以依据犯罪信息来认识犯罪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事物总是顺向发展的,原因发生在前,结果产生于后。一种现象为某一结果的原因,而这个结果又成为另一结果的原因。人们认识事物,往往是人们耳闻目睹了某事物的前因后果,即先看到了原因,而后看到了结果,知道这个结果是由某种原因引起的,因此,可以说这种认识是一种顺向认识。
侦查却不是如此。一般而言,侦查人员并没有耳闻目睹某个案件的原因和过程,他看到的只是犯罪行为留下的犯罪结果,有时甚至连结果本身也没有看到,只是从有关信息材料中知悉有这个结果发生。这就决定了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按照顺向的方式,而只能按照逆向的方式去认识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由结果到原因逐步查明案件的前因后果。在逆向的认识过程中,侦查人员从现有的证据材料出发,根据事物间的联系,正确运用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方式,采取各种侦查措施,收集各种犯罪信息,证实或否定各种侦查设想,如此反复进行,不断修正,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后达到认识案件真相的目的。
回溯推理是指根据结果来推断其产生原因的推理。在客观世界的因果联系中,当一个结果产生时,那么它的原因已经存在并且发挥了作用,这时的因果联系已经是现实的和固定的了。由于因果联系在时间上具有先后性,即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所以,根据结果来推断原因的推理在方向上就呈现出一种逆着时间顺序回溯的性质。在刑事侦查中,回溯推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刑事案件侦查的过程,就是根据犯罪痕迹中储存的犯罪信息来“再现”犯罪行为的回溯推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