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一)要注意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有些人是不能做证人的。
(二)要注意在询问证人时,必须有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在场。
(三)要注意在询问前做充分的准备工作,认真分析案情,了解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拟定询问提纲,找准询问重点。
(四)要注意询问证人应选择合适的场所。一般情况下,应选择证人所在单位或其住所。这样做可给证人创造宽松的作证氛围。
(五)要注意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严禁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
(六)要注意询问证人时必须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正,在其确认无误后,由其本人在笔录上签名、按指印。
(七)要注意询问有辨别是非能力的未成年人时,要通知他的父母或监护人到场,询问的方法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八要注意询问证人时,态度和蔼。
通过上文的分析,大家应该知道通常选择询问证人的地点都是在证人所在的单位或其住所,一般是不会要求证人到公安局进行询问的。另外,也要注意刑事案件的证人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任的,法律中对证人的条件也是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