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说明不立案原因的通知书后,如果不服,有权向不予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人。
特别关注: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并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