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无利害关系:证人与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审判结果对证人的利益是否有一定的影响。在维护朋友亲人或者自己利益的情况下,证人可能提供虚假证词,若没有利害关系,证词的可行度才比较高。
2、证人人品: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受证人的人品影响,证人是否诚实可靠,社会信誉是否达标,证人的个人品质也是法官判断证言是否采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3、作证内容是否受外界影响:证人作证时的场所环境条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是否受到威胁,诱惑,胁迫,收买,药力等影响,特别注意要在开庭时间质问,以查明证言的真实可靠度。
4、证言的来源:证言的客观性真实性,就传闻而言,是相对较小的,此外,证言证词是出于亲眼所见,亲身体验还是间接得知还有待验证,直接所得的证言相对真实性要大些。
5、证人的表达:审判过程中证人的表达方式,表述过程对证词的审判有一定的影响,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力是否有限,其自身感受是否过激,是否保持客观的态度。
6、与证据是否一致:证人提供的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出现矛盾,真实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明是否一致,他们的相互关系决定了证言是否可疑,若证人们的矛盾得不到合理解决,往往有一方提供虚假证词。
7、公正程序:公证的证人的证词需要经过公证程序,虽然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证词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公证的证词仍然属于证言范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缺不出庭作证仍然说明力较低,不能独立作为认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