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公诉阶段辩护人权利的充分行使,建议在工作中采取以下措施:
一、 加强学习,教育干警树立尊重辩护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意识。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理论的精神,学习《刑事诉讼法》涉及辩护的有关规定,学习相关材料 中关于辩护制度的讨论及其他先进国家的辩护制度,充分了解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树立尊重辩护人的理念,认识到保护辩护人权利的行使是完善法制建设 的一重要内容,真正从思想深处树立现代的诉讼观念,确实对辩护制度的重要性有深切的认识。
二、积极采取措施,完善落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在公诉工作中采取以下作法:
(1) 对辩护人持合法手续到公诉机关确认出辩护人身份后,应将侦查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及案件所涉及的鉴定结论的复印件提供给辩护律师,辩护人如果提出要查阅其 他法律文书内容时要积极配合,热情接待。
(2)协助辩护律师做好会见犯罪嫌疑人工作。法律明文规定律师在公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公诉机关的批准也不需 公诉机关派员在场,所以此项工作一般不需我们参与,但实践中有些辩护律师因在提审或取证时遇到困难要求协助时,应积极协助。
(3)创造条件,保障律师正常 的调查取证工作。当律师提出向某单位或证人调查取证,如不涉及保密及保护证人的理由,应当向其提供,并可协助其调查取证。对于律师自己难以收集到证据的情 况下,依法申请公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办案人要认真审查其合理性,如有必要,应当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律师可以要求查看取证结果。
(5) 对于移送法院的案件,律师提出要查看公诉机关移送与指控犯罪有关的证据,应当允许律师查阅和复制。因为在此阶段,公诉机关应当将案件的全貌提供给律师,确 认双方在对等证据条件下进行法庭控辩活动。这不仅是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也是对自身能力的挑战,是现代诉讼理念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