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办案流程
过去有一种说法:公安局管买菜做饭,检察院管端饭,法官、律师管吃饭。
这种说法不太妥当。检察院不仅是端饭的,检察院担负着对政府的监督职能,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政府就不敢违法办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有很多工作要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
(一)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
李天一案,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检察院在起诉前已经查清。李案检察院按未成年人犯罪起诉,网上谣传李天一年龄不实,没有意义。
(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
不是政府说什么,检察院就起诉什么。只有犯罪事实清楚的才能起诉。
文革中上千万人被打成反革命,没有经过检察院审查。那时,检察院被取消了。
经常有这种情况,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的是几起犯罪,检察院只对其中一项犯罪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楚的不予起诉。
如重庆打黑期间,检察院起诉起诉的罪行与政府公布的涉黑罪行有很大出入。
如李庄余罪案,重庆公安机关移送的是两起,检察院只起诉了一起。
(三)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
公安机关移送的故意杀人案,检察院起诉时可能是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公安局认定的主犯,检察院起诉时可能是从犯。检察院如何起诉,不受公安机关的限制。
(四)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
审查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是否合法,有权力查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
(七)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一老板因包庇罪被捕,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嫌疑人是十年前漏网的在逃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八)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局移送的的放火罪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发现嫌疑人有精神病,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九)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检察院要找被害人谈话,讯问有无附带民事诉讼。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为超期羁押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十二)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监督政府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情况,防止政府侵吞犯罪嫌疑人的财产。重庆检察院如果认真履行这一职责,就不会发生几十亿的民间资产下落不明。
二、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可以不起诉吗
审查起诉阶段也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1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无法追究,或者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或可以免除刑法时,及时地做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程序,不让案件再进入审判阶段,这样可以缩短诉讼时间,节约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而减少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体现诉讼经济原则。
三、案件审查起诉可以三次吗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结束之后,要按照程序将案件报给同级的人民检察院,而此时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案件作出审查,确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