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值偏差:公正价值的导入与协调,不能剥夺被告人平等对话的参与机会。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刑事诉讼的价值平衡要求在简化 程序追求效率的同时不能牺牲程序的公正价值。在二者的关系中,公正是诉讼的灵魂,公正是第一位的。8在简化普通程序时,在做到程序公正,就要正确处理好效 率与公正的关系。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给予被告人在诉讼中充分参与的机会。因为这种参与其实质是一种诉讼权利的设置,通 过这种参与,参与主体能够充分利用诉讼规则给自己设置的权利,发表自己对整个案件事实的看法与意见,使法官在审判中能够在双方合理的理由论辩中采纳各方的 意见,从而不偏听偏信,不主观臆断,从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出发,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对于每一项具体的诉讼程序而言,其实质是一种保障实体公正的权 利设置。具体而言,在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前,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告人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申请回避权、辩护权和最 后陈述权,尤其是被告人在庭上的辩护权,不能因为被告人承认控罪,就认为被告人无须作辩护。此外,被告人对庭上出示的证据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如果在普 通程序简易化审理进行中被告人当庭“翻悔”,则应即时转为普通程序处理。这种对参与对话的机制设置之所以能表现为一种程序公正,最为重要的是它有助于使那 些受法庭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真正拥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它们的人格尊严即内在的价值得到承认和尊重。9
2、程序偏差:不能走入简易程序的技术设计也不能脱离普通程序合法化的要求。简易化审理并不是简易程序,与简易程序相比,简易审要求保持程序的 完整,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追求审判效率,节省庭审的时间而对某些程序所作的灵活处理,或将程序前置,或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影响不大的程序内容予以省略,从 程序操作的角度,可以说简易化审理突破了简易程序的局限,将普通程序在具体的操作内容上予以简化。其与具体内容由法律予以规定的简易程序不同,并不是简易 程序在普通程序中的扩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这是要注意的问题。正因为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是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的庭审程序内容上的简化,所以简易化审理要符合 法制原则的要求,不能突破刑诉法关于一审程序的规定所创制的法制空间,否则有违法之嫌。10
3、整体与部分的偏差:从刑事程序一体化的角度来认识相关诉讼规则的辅设。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不仅仅是庭审操作规程的简化,它的操作不仅在诉讼 结构上需要控、辩、审三方配合,而且在规则上需要形成一整套完备的配套措施。首先,是庭前程序设置的科学化,不仅要加强立案的审查、作好庭审前的准备工 作,而且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证据开示制度,使控、辩双方能够真正了解案件的争议问题,从而能在法庭上围绕分歧展开有效的辩论。其次,是起诉书中对案件事实中 争议问题的明确,以及对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详尽展示,都是简易化审理能否顺利开展的必备条件。第三,辩护律师的理解与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如何在庭前或庭 中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也是这种制度创新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总之,简易化审理的程序改革不是单个程序的完善,它的真正实现对刑事一体化提出了新的 层次的要求,在实践中不能渴求在其他程序不作变化的情况下而仅对庭审程序作出一种简化的处理,那势必会把程序的改革引入歧途。最后我们要明确的是:刑事程 序的具体改革不仅仅是在琐碎的环节上进行,而是审判机关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操作上的革新,这也必然会对国家刑事一体化的具体构建以及法院刑事司法体 制的构建与完善提出新的要求和值得认真探讨的课题。参考文献:
2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3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4 龙宗智:“论我国的刑事的庭审制度”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5 有人认为程序的效果应是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这是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迅速及时地惩罚罪犯,实现社会公正的角度而言的。但笔者认为,刑事程序技术设计的价值内涵除了上述考虑以外,更应注重的是程序内的个人正义的实现,程序对诉讼内当事的权益的保护。
6 “简化普通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9辑。
7 北京海淀检、法两家认为盲、聋、哑人犯罪,在辨别能力或表达能力上受到一定的限制,故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8 “简化普通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载《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9辑。
9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10 龙宗智:“论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