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应该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审判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当庭宣告判决的,将判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期限应该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后,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应该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审理期限应该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应该从受理后次日起20日内审结。
引用法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