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开庭阶段的活动程序是:
1、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
(5)审判人员入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情况。
3、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称)及是否公开审理。
4、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5、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6、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同意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