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5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但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却有三种特殊情况不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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