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原则:是指法院进行执行活动和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与个人在执行过程中进行有关活动的基本行为规则。
(一)依法执行的原则:民事执行作为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和权利人借以实现其民事权利、义务人被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二)执行标的[执行对象]有限的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必须针对法律允许的对象进行而不能超越范围。
1、执行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不包括人身]。
2、对财产的执行有一定范围/对义务人以下财产不能予以执行: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未被宣告破产情形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
(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等。
(1)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
(2)被执行人可通过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提供担保来减少或者延缓其履行义务;
(3)采取执行措施时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被执行企业维持其正常生的设备与厂房/被执行国家机关进行正常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等;
(4)采取特定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到场,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5)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贱价出售。
(四)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措施,又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并且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法院在进行执行中必要时应当取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