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审时临近春节,被害人侯某孤身一人在深圳,身体尚未恢复,无生活来源,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代理律师(钟敏、陈天悦)一方面联系法院指令被告人家属先行给付3000元,以解决侯吃住燃眉之急;另一方面深入深圳市红十字会医院等三家医院调查核实侯伤情及后遗症治疗所需费用。为查明被告人黄某的民事赔偿能力,承办律师远赴被告人家乡福建省闽清县白中镇调查,查出被告在家乡有两处房屋,一处是老屋,一处是正在兴建中的小楼。
代理律师在一审庭审中出示了被害人要求伤害赔偿的有关证据,提出:
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因谈婚论嫁不成竟反目成仇,有计划、有预谋地使用暴力手段企图剥夺他人生命,虽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仍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有关医疗、检验、乘车单据,及深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等证据,根据被害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合理主张,判令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的身体伤害造成损失及精神损害损失。
一审法院偏袒被告,审判程序违法,将未经庭审质证的精神病鉴定报告书作为证据使用,判决认定被告人患有精神病,负部分责任,判刑五年,赔偿被害人侯某人民币1776750元 。
一审法院判决后,检察院马上提出抗诉,代理律师经征求被害人侯某意见,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提出上诉。
代理律师在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时严正指出一审法院判决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被害人黄某有预谋地杀人的主要情节予以否定,量刑畸轻;二是一审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将未经庭审质证的精神病鉴定报告书作为证据使用,作出违法判决;三是对被害人的伤情认定不客观,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的判决不合理、不公正,当庭指出了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的一些不正常做法。建议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二审期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广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对被告人黄某重新鉴定,该鉴定报告书认为被告人黄某平时性格内向、暴躁、易冲动,从临床上分析看,被鉴定人黄某在人格素质中有一定缺陷,但不是精神疾病症状,并认为黄某作案有目的、动机,有预谋,作案后知道投案自首,具有实质性的辩论和自控能力,应当有全部责任能力。二审法院认为广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有说服力,采纳了该鉴定结论,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黄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被害人侯某人民币15767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