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 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 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 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 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 以内,作岀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其他专门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 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