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二)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六)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七)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八)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及死缓。
(九)已满七十五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