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移财产。这是指被执行人采取隐瞒、转移,甚至变现可供执行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以造成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来规避执行。其本质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妨碍执行工作,以达到拒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效果。
(二)欺骗法院。就是被执行人以虚假的保证来拖延执行。这些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期间表示愿意还款,并向法院写下保证书,可到期后以种种借口为由推脱搪塞,有的甚至避而不见,抗拒执行保证书的内容。这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实则根本没有还款的打算。
(三)抗拒执行。这类被执行人明知自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不对的,仍无视法律权威进行胡搅蛮缠,公开抗拒执行,围攻、谩骂、殴打执行人员,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召集族亲共同抗拒执行。
(四)拖赖。这类被执行人存在拖一天赚一天的思想,对所欠的款项,能拖则拖,能赖则赖。有的债权人急于收回所欠的款项或因人力、时间上的限制,往往会作出一些让步,如放弃利息,甚至部分本金。所以有些被执行人就以不作为的方式抗拒执行。
(五)躲避执行。这类被执行人千方百计打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出击的时间表,在执行会战期间早出晚归,有的住在亲戚、朋友家躲避执行,或者在法律文书生效后长期在外,四处躲避,拒不履行应负的义务。
(六)拉拢关系。这类被执行人想方设法找路子、拉关系,依靠某些领导人的权力来阻碍执行。而来自个别领导者的说情或干扰案件执行的做法,会严重削弱法院执行干警严肃执法的勇气,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