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捕与不捕的决定作出后不是代表诉讼的终 结,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以法院的最后判决为准。然而,往往出现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处拘役、缓刑或者免除处罚。而拘役、缓刑、免 除处罚等刑罚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均不及逮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当适用逮捕措施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检察实务中,有时逮捕的随意性 比较大,在同一个案件、同一个诉讼阶段,有时出现取保候审→逮捕→取保候审反复适用;有时在共同犯罪案件部分同案犯到案、案件事实尚未查清、责任不明确的 情况下,适用逮捕措施不是考虑“有逮捕必要”的法定条件,而是为了方便下一步的侦查活动作出逮捕决定;有时在慎用逮捕思想的指导下,将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 嫌疑人取保候审,导致后续诉讼的困难与执法的不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