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后,引起各方的反思。一些人认为,被“双规”并不能影响当事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另一些人则主张从增加选举透明度上来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笔者 认为,第一种意见显然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梁锋事件”的发生并不在于他被“双规”期间有无被选举权,而在于代表候选人有如此重大的违法犯罪嫌疑(至少是 对是否当选有重大影响的污点情节),组织选举部门和实际投票选举的代表竟然一无所知,选举后的代表资格审查程序也形同虚设,不能不令人遗憾。因此,笔者赞 成对这一事件进行选举程序上的审视和检讨。
我国当前的选举在程序上存在不少的弊端,一方面造成选举的盲目性,另一方面也造成选民对选举本身的冷淡。最大的问题,就是对候选人情况的介绍不到位,绝大 多数选民是在对候选人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投下自己“神圣一票”的。从直接选举到间接选举都是这样。实际上,这种做法既不利于代表增强责任心提高代表意识, 也不利于保护选民的民主积极性。久而久之,当选的代表把选民投票当作一道必经但对自己影响不大的程序,不知道自己是选民选举的,而只知道是上级有关部门和 单位推荐的。结果只能培养眼睛向“上”的“表决者”,而不能培养眼睛向“下”的民意代表。而对于广大选民来说,选举也成了真正的“走形式”,他们只能对自 己“感兴趣”的名字上划圈,而做不到在自己“信任”的名字上划圈。他们对选举权的体会不是神圣而是亵渎,在选票上划圈也不代表自己意志,而是操纵在别人手 中的工具。因此必然影响广大选民的政治热情。
要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必须从选举程序着手健全我国的选举制度:
二是让候选人在选民或代表面前发表竞选演说。让选民或代表在候选人的言谈举止中判断他是否为人正直,乐于奉献,铁面无私,能否代表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让候选人从选民或代表的质询中体会代表权的神圣性,切实向选民负责。
三是对拟当选代表实行公示制度。经过选民或代表的选举后,在进行资格审查前应该将拟当选代表在原选区进行公示,再次听取选民意见,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纠正。
四是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资格时,要进行实地走访调查。不能只限于书面审查,书面审查是不能发现任何问题的。单纯的书面审查等于不审查,因为审查来审查去还是原单位最初的推荐意见,纸面上不会有真正的民意。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 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还指出,要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按照这一精神,我国已实行多年的选举制度和选举 程序到了该改革的时候了。通过选举程序的改革,进一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得到切实实现,这是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也是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