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69条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 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对于视听资料,法院应当辨别其真伪,并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能否作为认性”的认定 事实的根据。视听资料的证据力应从其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三个方面去认定。其中证据的客观性是由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所决定的,而关联性则是证据客观性与法 官的主观性认识相结合的产物,至于可采性则是立法上的一些排除规则所决定的,譬如有些证据虽然在形式上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但其取得的方式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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