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原有的“以卷宗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方式应当逐步向“以证据复核为中心”的审查方式转化。这种转化包含两方面涵义:一是审查观念的更新;二是具体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笔者认为,观念更新的意见更为重要,即:审查起诉承办人应当主动运用证据复核的观念实施办案流程,因为证据复核的观念更能体现刑事诉讼的法律本质,如果以“以卷宗为中心”的观念指导办案则容易让承办人滑入形而上学的误区,难免出现失误。
具体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不应当具有实质性和根本性的变革意义,其内容,实际上就是将以前我们称为“外调”的工作予以加强和完善,进行规范化和制度化,在新的审查观念下进行相应的发展和创新。
“以卷宗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方式对公诉机关行使其职能所起的重要作用是勿庸置疑的,笔者所提倡的“以证据复核为中心”的新型证据审查方式不是对原有方式的全盘否定,而是扬弃。新方式保留并沿用原有方式的合理部分,是原有方式在当前新形势下的能动发展和自我完善。
在原有的“以卷宗为中心”观念指导下,承办人一般只 要经过审查卷宗和提讯两个步骤就可以结案了,承办人很少主动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外调也是一项被人忽视的工作。只有当承办人发现卷宗存在疑点 或明显问题时,才可能主动约见相关当事人或者运用外调这一手段进行证据的核实,有时还会以退补的方法进行简单化处理。这种会见或外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 “以卷宗为中心”的缺陷和不足,但它是一种消极地办案态度,它的启动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卷宗能够暴露问题,二是承办人能够发现问题。如果卷宗本身掩饰了问 题,或者承办人不善于发现问题,那么出庭时出现被动就不足为怪了。
本文所提出的证据复核不是要纯粹地创造出一种全新的 工作方式,而更多侧重于对以前习以为常的工作方法进行规纳整理和规范化;它更加提倡观念的变化,而不是大面积变革,故其工作量不大;同时,主诉制的深化、 主诉助手和专职书记员的配置以及办案机制的转变,为探索新的证据审查方式提供了人力资源的保障。所以在现有条件,尝试证据复核的审查方式是可行的。
笔者所设想的在证据复核观念指导下的办案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四个步骤。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每个案件都必须经过这四个步骤才能结案,有的简单案件可能并不需要真正启动证据复核步骤也可以圆满结案。这四个步骤的具体操作是由承办人在具体办案流程中灵活掌握的。
笔者认为,卷宗是侦查机关用以重现案件情况和侦查活 动的具体表现形式,相关证据都在卷中有所反映,卷宗作为证据的集合体,能够起到重现事实的作用。所以审查卷宗是审查起诉的首要工作和重要内容,是后续程序 的基础。通过审查,承办人应当对卷宗资源(包括证据及其所能够反映的基本事实、侦查机关的诉讼活动)做到全面掌握并能够做出总体评价和初步论证,对法律适 用和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应当形成初步意见,承办人还要善于发现卷宗存在的疑点,即事实、证据或者程序方面的问题。对于那些不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问题可以予以 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问题则要启动证据复核步骤,进行深入调查。经验告诉我们,证据复核步骤的启动与卷宗质量密切相关。卷宗质量高的案件,卷中材料制 作缜密,证据细致扎实,证据复核的工作内容往往很简单;相对而言,卷宗质量低的案件可能就需要承办人花费较多精力进行证据的复核。
提讯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直接证据。笔者认为,首先要改变提讯走过场的现状。这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不重视提讯的观念。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是从正面印证卷中的现有 证据,无罪辩解是从反面印证现有证据。有罪供述和无罪辩解的证据价值同等重要,都能够用以重现事实、帮助承办人识别和判断其他证据。承办人不仅要通过提讯 来核实口供,还应当借以印证和复核其他证据。
审查卷宗和提讯之后,承办人应当首先从卷宗材料中将 对案件定性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材料提取出来,对其进行复核。证据复核工作不能成为走过场,也不能成为二次侦查,应当由承办人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决定如何操 作。承办人可以先将这些证据区分为二类,一类是基本达到出庭质证标准的证据,另一类是存在疑点尚未达到出庭质证标准的证据。前一类证据可以采用简单方法进 行复核,后一类则要做细致深入的工作。复核过程中,证据证明力欠缺的要由承办人审查其形成过程,判断其证明力,做出是否采信的决定,不被采信时,要对证据 进行重新固定;证据形式欠缺的要完善其形式,必要时也可以重新进行证据的固定。
证据复核应当是一个卷宗资源转化为诉讼资源的高效率 办案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承办人应当经常就现有案卷的遗漏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资源浪费。特别指出,承办人不能混淆退补与 证据复核两个概念。退补的理由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复核则是对事实基本清楚的案件所进行的证据核实工作。
证据复核过程中要杜绝这样的思想:反正证据都是侦查机关收集整理的,不会出问题,出问题也是侦查机关的责任。这种思想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亵渎,对司法公正有百害而无一利。
上述步骤完成之后,承办人能够对案件形成完整的判断,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都得以解决,此时可以制作结案报告并且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