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由于该项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面对被告人翻供并指控追诉人员刑讯逼供时,法庭往往要求辩护方承担举证责任,致使此项规则基本上对审前阶段的非法取证活动不具有多大的威慑作用。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被告方一句反驳,即要求控诉方证明“确实”没有采取非法方法,显然也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在此种两难中,我们可能已经发现,问题的实质并非在于没有明确举证责任的主体,而在于该证据规则缺乏相应的适用程序。在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程序主要是为确定证据的证明价值而设计的,有关证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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