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男,1967年l2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
因本案于200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化名“江涛”、“张宏志”、“汪华健”,男,l968年5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0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伪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于2005年8月1日以沪检二分刑诉字(2005)126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新华、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傅国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李某的辩护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等人经事先共谋,合伙伪造信用卡,由张某负责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李某负责邮寄伪造的信用卡卡面等。 2004年5月18日、6月7日、6月9日李某分别化名“江涛”、“张宏志”、“汪华健”,先后三次将伪造的印有JCB、VISA、MASTER等信用卡标识及图案的卡面共计788张,通过本市石门二路邮政局、曹家渡邮政局、上海市长宁第一邮政局邮寄至日本国。同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在张某的住所查获写有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等的纸条8张。在李某的住所查获有JCB、V、M标志的金属压钳三只。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上海市公安局的《文检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宣读了证人王维、王圆圆、洪承昊、耿永娣、陆徐杰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张某、李某的供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共同伪造信用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子惩处。
被告人张某、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的有关规定不持异议。张某、李某辩称两人并无共谋,且各自实施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张某、李某的辩护人除同意两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外,均认为张某、李某系犯罪未遂,且情节一般,请求法庭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于2004年5月18日、6月7日、6月9日分别化名“江涛”、“张宏志”、“汪华健”,先后三次将印有JCB、VISA、MASTER等标识及图案卡面的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共计788张,通过本市石门二路邮政局、曹家渡邮政局、长宁第一邮政局邮寄至日本国。
上述事实有证人洪承昊、耿永娣、陆徐杰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照片、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上海市公安局的《文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