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因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犯罪分子需要执行一定刑罚才有可能准许假释,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则需要至少执行三年以上的刑罚才有可能假释。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判刑之后的假释需要限定的条件,如果有关的当事人在问题的处理上不存在此类情况,那么事情的解决就会丧失直接的利益,但是只要自己的操作合理就可以解决,因此自己不需要过度的纠结,只要自己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解决,自己需要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