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案件依法提起再审时使用。
二、再审决定书样式中“简述提起再审的来由”,一般是指该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或者是本院院长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等三种情况。
三、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必另行制作再审决定书。但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可以参照本样式制作再审决定书。此项决定书首部应当改写为:“抗诉机关……(写明人民检察院的全称)”,并另行列项写明:“原审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现服刑处所或者住址)”。
四、本决定书为拟制式。决定书正本应当送达原审被告人、检察机关或者原审自诉人,发送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