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诉讼都是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造成的不同后果,一并审判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办案的人力物力,方便当事人,并且还能避免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从而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次才是它的民事责任。因此,应以刑事诉讼为主,原则上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同时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遵守民事诉讼法的一些主要原则、制度和程序规定。但这并不是说要把刑事和民事分开审判,一般情况下,仍然应当一并审判,只有在有可能使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先审判刑事案件,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当前,我们有些审判人员,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担心被告人在判刑后经济赔偿不好执行,为了顺利结案,先审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再审判刑事部分,这种“先民后刑”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它混淆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关系,是对刑、民位置的颠倒,因此也拖延了对刑事犯罪的及时打击,应予纠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一些地方出现判而不赔,赔则轻刑的现象。我们有些审判人员把对犯罪分子的判刑与赔偿经济损失对立起来,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在适用法律上,忽视判处赔偿经济损失,造成科刑不赔偿,赔偿不科刑的现象。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财产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法院对被告人除依法应予以刑事处分外,应根据情况一并判处犯罪分子赔偿由其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经济损失,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在开庭审理以前进行,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进行。但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合理、合法的原则进行。既不能无原则地迁就一方当事人,也要防止采取一些不适当的或非法做法,迫使原告撤诉或迫使被告接受调解。
对于经审理、确认被告人无罪,或者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已过追诉时效,但其违法行为又确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是否能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应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为,虽然对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因其不构成犯罪或已过追诉时效,或者系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能成立,但其违法行为已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和裁定要求分别对两个诉作出明白的表述,并对两个诉的处理分别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因此,我们在判决或裁定时,不能只对刑事部分作出裁判。我们应当在作出无罪判决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就民事赔偿问题一并作出判决,而不应让被害人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只有这样,我们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才能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正确适用法律,避免增加讼累迅速结案。
当前,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逐渐上升,特别是轻伤害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而且案情日趋复杂,处理难度愈来愈大。这种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较难掌握,原被告在伤情如何、赔偿多少、过错责任的问题上各执一词,这些都给我们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对此,我们必须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作出科学的法医鉴定,对案件注重调查取证,以便分清是非,确定过错责任,才能够正确、及时地审理好这类案件。这类诉讼案件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多为乡邻、亲属,被害人一般要求经济赔偿,而对被告人是否处刑,往往采取随法院处理的态度,被告人一般宁肯拿点钱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争取不判刑或减轻处罚。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成为伤害案件的主要特点,我们处理此类案件,应在查明事实、确定伤害程度、过错责任的基础上,侧重对民事的解决,尽力调解,这样,既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也使被害人在经济上得到补偿,效果往往比较好。当然,我们在处理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轻伤害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案情,从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出发,对刑事及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能够调解结案更好。另外,要把对这类案件的判处刑罚和民事赔偿与社会效果结合起来考虑,在这类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告人起初是受害者,后来在受欺压、受侮辱无法忍让情况下才实施伤害行为的,罪犯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影响不大,而且社会舆论大都同情他们,如过重判刑,社会效果不一定好,因此我们应考虑其社会效果,在法定范围内酌情从轻或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调解或判决被告人适当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使我们能够正确及时地处理好自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轻伤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