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父亲。电话:略。
申请人:莫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的母亲。
申请人:陈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妻子。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儿子。
申请人: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XX镇XX街XX号,系本案被害人黄XX的女儿。
申请事项:
被告人黎XX故意杀人一案,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以(2010)南市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黎XX杀人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告人杀害被害人黄XX的动机并不仅仅是因为喝酒一点民间矛盾,而是被告人因被害人举报过他的一些违法行为而一直怀恨在心,被告人刚从外地回来,自称从事保安工作并不属实,被告人平时嚣张跋扈,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显然是蓄谋已久趁被害人家中喝酒之机恶意进行报复,被告人从被害人背后偷袭,猛捅被害人颈部等要害部位数刀,其中三刀深达胸腔、两刀深达肌层,肆意剥夺被害人生命,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从严予以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再让被告人进入社会而导致更多的危害。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基于一般民间矛盾而实施犯罪,其犯罪情节、性质并非极其严重”与事实不符,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