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1.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 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地 址:× ×市× ×路× ×号(邮政编码: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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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小2号黑体,居中排列)
(编号:包括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年份、序号采用阿拉伯 数字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方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5号宋体,居右排列。编号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
一、基本情况(3号黑体)
委 托 人:××××(二级标题:4号黑体,段首空2字)
(文内4号仿宋体,两端对齐,段首空2字,行间距一般为1.5倍。日期、数字等均采用阿拉伯数
字标识。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1.”等顺序排列。下同)
(文书制作日期:用简体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居右排列。日期处加盖司法鉴定
说明:1. 本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
2.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需要添加附件的,须在检验结果后列出详细目录。
3. 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正文的落款后另加附注予以说明。(附注为4号仿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