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指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告就被告管辖关键是被告所住地问题,因为原告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被告应当是固定的。如何理解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一般地域管辖中的技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立案中一般地域管辖在审查起诉书时,对于自然人主要是审查被告的身份证明,家庭住址。身份证上的住址就是户籍所在地。对于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要审查租房合同或者居住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证明,或者证人的证明等,来确定地域管辖。
综上,审核住所在地主要是针对自然人方面审核身份证、暂住证;法人主要审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机关、社团法人的审核县一级政府的批准文件。
在司法务实中如果提起诉讼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恰好符合法律规定,立案上则只是对照法条进行常规性操作即可。但是如果发生的纠纷与规定不相吻合时,例如:被告在某居住地不足一年的,此时若机械的按照住所地立案,有时有悖于经济诉讼原则。
如法院予以立案,则在诉讼法上引出新的概念——纠纷发生地管辖权。这种情况的立案应当具备五方面条件:
第一、当事人(被告)长期远离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确实不便。
第二、被告经常在居住地居住时间内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同意在被告居住地提起诉讼的。
第三、在纠纷发生地管辖不违反专署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应当在合法前提下,充分便利当事人的诉讼作为确定立案管辖的出发点。
立案中有些纠纷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无法确定管辖。即构成了特殊的情况是指在原告住所地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民诉意见规定归纳起来有若干情况。
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五、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所在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