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从案件的公诉起,公布开庭审判,到判决的结果的公布,这个时间是由其案件的主审官决定的,因而时间有长有短,但是,都不可以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一般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普通案件应当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审理完毕,这是对于案件较为简单清晰的情况。但是像案件较为复杂的,比如集团型的作案、流窜作案这些类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将审理时长延伸两个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的案件时,从开庭审理到最后的判决,其时长应当是在案件接受审理之后的两个月内予以结果,若案件复杂,则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但是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可能会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是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是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经过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的批准,能够延长三个月。如果是因为特殊的原因还需要继续延长审理的时间的, 则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报于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
计算案件的审理时间的规则是,从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人民法院收到案件的时候开始算起。
还有就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的情况,那么在其补充侦查完毕,然后送交于人民法院之后,其审理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是案件属于下列之一的,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没有能够侦破成功的情况下,经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