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是指根据上级法院的指定确定某些特殊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它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根据刑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在级别管辖上,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权是依法院的审判管辖权来确定的,故在确定审判管辖的基础上也就确定了侦查管辖权,对检察机关而言则确定了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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