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审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纪检机关可以采取调查谈话,审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等措施。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只是严重违反党纪,不涉及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则这种情况下的立案审查,不能采取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
如某农村党员长期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重破坏他人家庭,严重违反生活纪律,或者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或者生活奢靡等,被组织立案审查,由于是党内审查,则有关党组织只能采取《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措施。
立案调查,适用于被调查人存在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被调查人系党员领导干部,其职务违法行为必然违反党纪,在这种情况下,立案审查、立案调查重合。如果被调查人系非党员干部,由于其不具有党员身份,因而只能对其立案调查(监察调查),不能对其立案审查(纪律审查)。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有必要对轻微职务违法、一般职务违法、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区分意义重大。监察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描述的职务违法属于情节较轻的职务违法,其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换言之,基于保护人权、公权力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讯问、留置、技术调查等调查措施,不适用于轻微职务违法、一般职务违法。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留置、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讲,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区分意义不大。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讯问、搜查只适用于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换言之,讯问、搜查不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技术调查措施是否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一般职务犯罪?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技术调查措施只适用于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换言之,技术调查措施,不仅不适用于严重职务违法,而且也不适用于一般的职务犯罪,只有重大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