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若会脚,冒用他人身份虚构会脚,并以高利息竞标后跑路,涉嫌诈骗其他会脚财物,可评价为诈骗罪。
会头及其家属欠他人房租、店租、摊位费等欠款时,常会在新的标会活动中加入债权人名字为由,单方抵消债务,强制他人入“会”。
另外,在标会过程中,会头为达到侵占他人会钱或牵制会脚继续做“会”的目的,在会脚中标后,会鼓动会脚将标中的会钱先“借”给她,然后在新一轮的“标会”强制加入该会脚名字,予以裹挟。
因为标会民事救济路径在司法层面是被阻断的,建议受害人以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
会头为实现盈利的目的,一般在同一时期内会同时组织多个班会,会脚人数少则几十,多则成百上千。在这么多会脚中,有认识会头的,也有不认识会头的,有的会脚从未见过会头,而是听说该会头人品信誉不错,便委托其他会脚代为标会(或交钱)。
因此,个别会头为不法牟利,常常在同一班会的同一期,针对会脚乱收会钱,或者少给钱。从中骗取差价据为己有,涉嫌诈骗犯罪。
典型情况之一:个别会脚中标后,一些有歹意会脚或会头,会以其他会脚急需用钱(比如治病、结婚买房等)为由,让该会脚先卖出这期中标“会”,同时虚假承诺下一期给其中标,后收取本期会钱据为己有,等到下一期标会时,不认账或跑路,诈骗会脚财物。
典型情况之二:对个别急需用钱的会脚,会头会假意介绍第三人进行“买会”,后又以“中间人”的身份找到第三人介绍其“买会”,在收取第三人买会钱后予以侵占,导致“卖者无钱,买者无份”的乱象。该行为即是会头对标会组织外第三人的诈骗,又复合对标会会脚的集资诈骗行为。
即最原始的集资诈骗行为:会头以虚构的原因予以倒会,譬如,杜撰个别会脚卷款不归,偿还多年所欠会款等虚假理由。
综上所述,民间标会的犯罪手段花样繁多,但无论何种手段,只要在标会过程中产生侵占会脚钱款的目的,且未进行真实的标会或者只是进行极少部分的标会(目的为了诱惑会脚继续交钱)的,即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予以打击。如果大多数标会都是真实进行的,只存在诈骗个别会脚的行为,或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诈骗罪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