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法律把“醉驾”规定为犯罪,那么“醉酒”的程度就是最能反映出本罪社会危害性的一个最主要指标。但是,在“醉酒”具体标准上,学界存在分歧。一种认为是应该执行单一的量化标准,即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来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一定的饮酒量以及行为人的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另一种看法是执行复合的量化标准与行为人标准,认为,虽然酒精对机体神经的麻痹有必然的客观影响,但是个体对酒精的敏感度和耐受力不一样,不能不考虑行为人对酒精的耐受程度,对于醉酒驾驶还应当出台更为完善的检验措施。
我们研究认为,在是否“醉酒”的司法认定上应当坚持单一的量化标准。第一,把醉酒驾驶作为犯罪,其目的是实现汽车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范,在法理上这是一种行政犯、行为犯、危险犯,因而,驾驶人违反行政法规定并且实施一定行为,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本罪。第二,“醉酒”的程度与人的意识清晰程度、控制能力有联系,国家标准就是根据普通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与意识清晰度、控制能力关系制定的。虽然个体间有差别,但这不能成为除此以外附加上个体标准或者主观标准的理由,况且个体的差别本身是一个难于测试的问题,不应成为刑法适用中的一个变量。第三,如果在“醉酒”认定上除酒精含量外再附加规定其他一些标准,将会给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收集证据、举证带来无限的不确定性,证据标准的混乱会给人民法院审理这些案件带来困难。
故纪要规定,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换言之,也就是达到了这一醉酒标准,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就“一律入罪”,起诉到法院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浙江省位于我国临海,经济较发达,逢年过节,马路上更是川流不息,因此,浙江省有关部门强烈打击醉驾行为,争取创建文明省市,在醉驾处理方面,会承担更重的处罚,所以,酒足饭饱之后,各位司机尽量打车,不要选择开车,如果被交警查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