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之下,龙弟维将大湾煤矿告上了法院。某区法院一审判决矿方赔偿龙弟维4万余元。判决后,原告认为数额太低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矿方要求对房屋裂缝原因进行鉴定,法院遂委托某地质队进行鉴定。某地质队经过查勘后认定,龙弟维房屋处是一个浅层土层牵引式滑坡,房屋地坝的裂缝均极有规律的符合滑坡规律。另外1994年的储量计算亦示龙弟维的房屋位于煤层可采面之外或位于老采区内,并非大湾煤矿此次的采矿范围。因此,某地质队作出鉴定结论:龙弟维房屋和地坝裂缝是由滑坡造成的。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败诉。
该鉴定结论和判决让龙弟维夫妇史料未及,也难以接受,很快,他们向二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并提出某地质队不具备《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所规定的市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资格证书,因此,鉴定无效。
为解决诉讼中的技术问题,二审法院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册,决定委托某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所从现场了解到,龙弟维房屋建成于1987年,房屋裂缝始于1995年底(即位于房屋下部的小煤窑投产后),在此之前的8年中房屋使用情况并无异常,现场查勘也未见泥石流及滑坡等地质灾害的痕迹。房屋距大湾煤矿放炮点的直线距离约100m,属于采掘放炮产生的地震波效应破坏的影响范围。同时,房屋裂纹产生的部位及走向也符合地震波效应破坏的规律。由此,房屋安全鉴定所认定:龙弟维房屋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临近小煤窑采掘放炮所致。
对两份截然相反的的鉴定书,双方各持己见,据理力争。但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司法鉴定应由具备主体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某地质队没有根据我市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取得相应资质,因此,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房屋安全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均取得了相应资质,因此,其鉴定结论应予采信,故判决矿方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