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是审判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因大多数法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难以对临床事实作出客观认定,以及对诊疗行为作出客观的医学评价。作为对法官判断能力的补充,就有必要借助医学鉴定,以帮助法官完成诊疗事实认定、医学评价、法的评价这样三个判断过程。 【1】虽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以法的评价作为根据的,但始终离不开事实和医学评价。法官应怎样对待鉴定意见在因果关系判断中的地位与作用,关系到能否合理界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程度与范围。本案中,专家鉴定意见为间接因果关系、医疗行为对损害所起的作用系轻微。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在间接因果关系情况下,应视行为人的行为与其他原因对损害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原因力比例,结合其他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予以确定行为人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而不能简单认定由行为人负全责或概不负责。 “被告有未尽必要告知义务的情形”,属于医疗过错判断的范畴,不能简单以之代替因果关系的认定;鉴定机构未考虑到该情形,是否影响其对诊疗经过本身的分析评价;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赔偿责任与范围,与因医疗过错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有所不同:侵犯患者知情权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仅涉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的承担与否。【2】 因此,法院未对鉴定意见充分论证就撇开该意见的做法,有武断之嫌。本案被告应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多少,需在医学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法的价值衡量,以判断事实上、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有无,合理界定被告的责任。换言之,从医学鉴定到司法应用,同样应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将医学成就与司法经验相结合,尽可能缩短两者之间的距离。如此,司法裁判在医学鉴定水平提升的过程中,方能发挥其应有的指引作用,使社会资源得以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