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记者赴A县采访。邹A告诉记者说,2003年4月他无意中卷入了一起未遂汇票诈骗案。他有一个同学叫黄A,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邹A找到湖南省岳阳市的朋友易A想办法,易A说他有朋友陈林在广州,可以跟单位借钱。3人于2003年4月来到广州借款,合同、担保、公证手续办好后,陈林拿来300万元汇票。黄A因有事提前一天离开,委托邹A将汇票带回A县办理划转手续。
邹A于去年4月30日到家后,即到A县工行拿汇票欲将款项划到农行。工行、农行工作人员说汇票押密不对,汇票是假的,当即报案。随后,公安局将邹A、易A、黄A予以拘留。
5月9日,邹A交了4000元保证金给经侦大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放了出来。稍后,易A、黄A也分别交了6000元保证金取保候审。
邹A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中,他们3人都是受害者。此后的这一年多时间里,经侦大队再也没有找过他们3人。
2004年5月18日,邹A拿着“取保候审通知书”和暂扣凭证找经侦大队退钱,经侦大队长许爱平说要请示杨副局长后才能退还。5月20日,经侦大队干警赵中华拿出一份“没收证”要邹A签字,说保证金没收了,因为邹A违反了规定。邹看到“没收证”上的日期是2003年6月1日。邹说,2003年6月1日之前他一直在家,没有违反规定;再说取保候审时,他跟干警讲过要外出治肝病,他们同意了。赵中华说,他到邹A单位去,单位的人说邹不在。邹A申辩说:“我的手机是开着的,干警要来怎么不打我的手机呢?你要来找我,必须到我家里来找呀。”
邹A不肯签字,笔录上他写了这么一段话,大意是:“我是18日来的,你们没有说没收,今天来,说没收了。你说我违规,我没有违规。取保候审时,我给你们请示了,并且我只在去年7、8月份去过岳阳,当天去,当天回。”
邹A随后又找经侦大队长许爱平,许说他向杨副局长汇报时,杨狠狠批评了他,说保证金坚决不能退,谁退谁出钱,局里不承认。
7月16日,记者与当事人易A通了手机。他告诉记者,A县公安局明明知道他们受骗,还要收取取保候审金。时间一年多了,公安局从来没有找过他,也没有问过陈林的去向。公安局没有主动退钱,他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笔钱被没收。
7月19日,记者又与当事人黄A的妻子唐红平通了手机,她告诉记者,公安局收了她丈夫取保候审金6000元,一直没退。
7月15日,记者到A县公安局了解情况时,公安局不接受采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限为一年。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如果保证金没收,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如果不没收,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案3位被取保候审人要求A县公安局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本报记者刘自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