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在其网站的照片、店堂装饰图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车体等处分别使用了“尼康”和“NICOM”文字。在公司门口、大楼外部、公司车辆的车身、广告资料、尼康报等中使用了“尼康车业”、“尼康电动自行车”、“尼康”字样。
因为这款电动自行车有名,专业经营电动自行车的朱国平在西安市太华市场租下场地,批零销售该款电动自行车。在朱国平的批发市场门头广告牌有文字:中国尼康电动车诚招各地经销商,其中“尼康”、“NICOM”用显著字体突出表明。
浙江尼康的这些行为,使住所地为日本东京都有近百年历史的尼康株式会社大为不满。于是,株式会社尼康一纸诉状将浙江尼康、朱国平以及太华市场告上法庭。
尼康株式会社诉称,原告于1946年就开始在照相机产品上使用“Nikon”商标,此后该商标在日本以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使用。1979年8月15日该株式会社在中国获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标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9类的“摄影机、电影摄影机、透镜等”。1986年2月15日又获得“尼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照相机、眼镜、光学设备和仪器等”。
尼康株式会社出示材料表明,1979年8月15日起至2008年1月14日,他们先后在共44个类别中注册了“Nikon”商标。自1986年2月15日起至年9月14日该株式会社先后在共40个类别中注册了“尼康”商标。与此同时,该株式会社开始在中国设厂。自1996年起,先后有广东尼康照相机有限公司、杭州尼康照相机有限公司等7家尼康公司相继在中国境内成立。并且,自1995年9月11日至2008年12月15期间,尼康株式会社与南京江南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尼康照相机有限公司等中国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其中国公司使用其文字和字母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尼康”。
尼康株式会社称,自1980年至2009年他们就在《摄影与摄像》、《数码摄影》、《扬子晚报》、《北京青年报》及新浪、腾讯等中国期刊、报纸、网站上发布了许多广告,宣传其产品。
尼康株式会社认为,浙江尼康中的“尼康”与其注册商标“尼康”构成相同;浙江尼康使用的“NICOM”与其注册的“Nikon”构成相似。浙江尼康将“尼康”作为企业字号,同时侵犯了尼康株式会社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其各项费用及损失共计200万元。
庭审中,浙江尼康对原告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不予认可,尼康株式会社请求法院认定其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