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官发现老人诉讼能力偏低,败诉率较高。老年再婚家庭结构具有特殊性,老人婚后生活难免会多为自己的子女考虑,隐瞒甚至转移个人及家庭财产,加之老人财产意识缺乏,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清楚去世方的遗产情况,无法证明自己应得房产的权属、种类与数量,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另外,由于再婚老人岁数偏大、法律知识欠缺,受经济能力限制,无力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调查取证、出庭诉讼,无法与有专业律师协助的继子女形成诉讼对抗。在该院判决结案的15件案件中,老人败诉12件,占80%,其中老人败诉的12件案件中,有8件案件系老人亲自出庭,未聘请专业律师。
法官发现,即便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判决,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隐患。一方面,部分再婚老年夫妻仅有一套住房,一方去世后,在世方一般不愿意与继子女再同居一室,法院很难判决双方当事人依份额对房屋享有产权;而判决在世老人拥有房产,按份额支付继子女现金,会出现在世老人因无执行能力而不能执行的客观情形;另一方面,有的老人岁数偏大或者智商受到病情的影响,在开庭时无法正确表达或不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法官根据一些表象轻易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矛盾,反而增加了新的矛盾。
对此,武侯区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对老年人加大《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有关家庭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对老年人再婚中的婚姻登记、财产婚前公证等事项加强引导和规范,尽可能引导和鼓励再婚老人将身后事在事先作出明确约定,不仅消除再婚生活的芥蒂和子女的疑虑,而且避免在自己的再婚配偶和亲人之间产生矛盾。同时,法院应设立涉老案件专门合议庭,采取多种积极措施,办理此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