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后,刘某却收到法院的一张传票。他原以为是张老汉告他拖欠工资的事情,没想到张老汉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诉至怀柔法院,要求刘某支付医疗费、就医交通费、误工费共计一千余元。
陈慧春法官在春节上班后接到该案件,通过仔细翻阅卷宗,意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是农民工讨薪引发的赔偿案件。卷宗里张某只提供了几张医药费单据,单据上显示的却不是治疗外伤的药物。陈法官首先把张老汉传到法庭,询问他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张老汉表示,双方发生口角后自己确实报了警,可是等警察来了时刘某已经走了,因此警察没有做笔录,现在自己没有其他证据。再问刘某拖欠其工资是否有证据时,张老汉称只有自己的记工单,别的没有了。听完张老汉的陈述,陈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的给张老汉讲述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打官司证据的至关重要性,指出他的两个事情证据都不太充足,如果配合法院进行调解,可能会最大限度的保护他的利益。张老汉听了陈法官的讲述后同意调解解决。
于是陈法官把双方当事人传到法庭后,刘某称:“我根本没有打张老汉,双方因工资问题发生口角后,张老汉自己躺在地上不起来,他自己造成的损害,我不承担责任。我不是不给他钱,前些日子我妻子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手头有点紧,等我手头有钱了我就给他。”
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陈法官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劳动报酬案件一并进行调解。陈法官采用的是最常见的“背对背”式调解方法,对张老汉一方因庭前已经做了大量思想工作,相对比较容易,因此陈法官把重点放在了刘某一方。她对刘某说:“农民工讨薪案件无论从政府还是法院角度来说历来都非常重视,尽全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是我们法官的职责。张老汉在你那儿干活儿你应该及时支付工资,拖欠是不对的。你想想,如果别人都知道了给你干活你不给钱,还有人给你干活吗”?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张老汉不再要求刘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刘某支付张老汉劳动报酬款16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协议达成后,刘某在1月31日当即支付了张老汉的劳动报酬款。陈慧春法官用春节上班后的三天时间里,妥善化解了这一因为农民工讨薪的“案中案”,于是出现了文中开头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