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上述情况发生在大兴法院审理辛某诉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阅读纪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审理期间,依原告辛某的申请,法官去往阅读纪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的仓库,调取被告阅读纪公司涉案图书的出库单。可是,就在法官调取证据的过程中,该物流公司的副经理侯某以查看法院调取证据为由,将法院已经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索回,当场撕毁并扔进垃圾筒,随后离开。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这家物流公司与阅读纪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被侯某毁掉的证据正是对阅读纪公司的不利证据。事发10天后,法官再次来到该物流公司的仓库,试图找侯某做进一步调查,但被告知侯某已辞职。
大兴法院认为,侯某当场撕毁法院已经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因侯某的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且已辞职,因此大兴法院依照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该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
据了解,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单位罚款金额的规定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而新民事诉讼法则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到了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记者还了解到,案件原告辛某正是正在热映的电影《致青春》的原著作者,也是近年来新言情小说的领头人物。2011年3月,辛某曾与阅读纪公司签订著作权使用合同,但双方约定相关授权委托自2011年6月30日终止。但授权终止之后,阅读纪公司仍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因此被辛某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