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民事简易程序案件在出现需要鉴定等事由不能正常审理时,独任审判员往往采取将案件中止诉讼,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恢复审理,扣除中止时间,在九十天内审结案件的情况。这类案件是由于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先将民事案件立为简易程序,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需要鉴定等情况,而裁定将案件中止诉讼。笔者认为,将简易程序案件中止诉讼的作法是错误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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