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李某宣在2005年9月9日与兴科公司签署的《产权转让协议书》已经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合法有效。而兴科公司在将房产转让给李某宣之后,又用属于李某宣的房产向产权典当行抵押贷款,其行为是侵犯李某宣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产权典当行与兴科公司共同密谋伪造虚假的房产抵押手续,李某宣已获悉此事。但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七)规定“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不准典当,也就是说典当要保证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显然,此案典当有违法之嫌是明确的。
李某宣的代理人指出,在房地产抵押案件中,法官要必须严格依法审查土地、房产的性质,审查抵押房地产权属的合法性,审查抵押是否合法。但李某宣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的消息是,典当行与兴科公司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兴科公司同意用已经卖给李某宣的房产偿还债务,整个诉讼过程李某宣并未得到任何通知,对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未作一点审查,草率“调解”结案,这是法官严重的违法办案行为。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我国目前房地产的权属管理尚不规范,一些用地人在不符合法定条件、不经过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也能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明。在出现纠纷后,被法院认定权属证书无效并连带认定抵押无效的案件屡见不鲜,唯独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可以对标的几千万的所谓房产抵押不加审查,任凭当事人忽悠,真是千古奇谈。
事实上,为了防止涉及房地产的有关证件出现问题,我国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目的是: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遗憾的是,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明知土地证等9个证件都是假的却还要枉法执行,这就是在拿法律开玩笑!根据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兴科公司对抵押物提供的权属证明是伪造的,即抵押物所有权属不明,该抵押无效。”李某宣表示。
虽然李某宣没有作为案外人参加产权典当行与兴科公司的诉讼,但因为后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直接影响了李某宣本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宣充满信心的认为法官会知错必改,并且善意的认为是原、被告欺骗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只要把实际的真实情况告诉法官,问题就解决了。
“申请执行人产权典当行与兴科公司的所谓抵押已经被指是违法的、无效的,此案的关键情节和事实是兴科公司私自伪造土地证等9个证件,显然与其它同类案件是有'质'的区别,违法办理的抵押登记,不可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这是常识。但遗憾的是沈河区人民法院至今没有看出这种区别,更没有感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且没有向其承诺的那样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一心为大局服务,情为人民司法。”他说。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了我的合法财产,我是通过合理、合法的买卖方式取得该房屋财产所有权的,并且已经实际使用、占有至今。我认为该房屋属于我的财产依据是:产权转让协议书、收款收据、占有使用中支出的电、水、气票据和维修费等票据,两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已证明。可是真理干不过强权,从2012年至今,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吕文辉自称奉领导指令对我的房产进行枉法执行。”李某宣气愤地说。
2013年5月24日,中国反腐维权网在李某宣的带领下来到沈阳市沈河区丰乐二街涉案房产处,在一个宽敞的一层商铺中,已被人用砌墙的方式分割,据知情人介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近日曾出动几十名法警强制到李某宣的房产中为产权典当行砌墙。
令人费解的是,李某宣曾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吕文辉交涉,并将自己先买房开发商后抵押的情况告知吕文辉,还将自己调查到兴科公司土地证等9个证件是假的等情况告诉吕文辉,但并未阻止了该房产遭强制执行。
在李某宣和他的代理人看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吕文辉已置事实于不顾,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办理人情案件。“吕文辉法官说自己不管开发商有多少个假证,他是在执行判决。我说他是属于知法犯法,吕文辉却扬言自己就是法,还说自己是去年年底从外地调来的,没有义务也不需要了解那么多,我就是按判决书执行,还声称是领导安排的。”
李某宣的一名代理人在电话里告诉中国反腐维权网,“我们曾就产权典当行申请的强制执行提出执行异议,并书面交给了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及办案人员,他们却只是口头驳回了我们的异议,在这起案件中,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为何要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我们不得而知。”
由于办案法官吕文辉以“有领导安排和我就是法”大行其道,其直接恶果是,李某宣依法购买的1672.894平方米门市房已被强制砌上了墙,“办案人员声称还要将属于李某宣的房产更多面积通过砌墙的方式圈走,谁阻止就抓谁。”一位目睹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旁观者告诉中国反腐维权网。
分析人士指出,事实如李某宣所言,那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法官吕文辉应当停止对李某宣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要认真审查李某宣提出的执行异议。“仅以此判决就执行,而不顾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势必会造成司法不公,严重的将导致社会不稳定。”
截至目前,李某宣又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吕文辉警告将在2013年5月31日过后继续强制执行,但奇怪的是,中国反腐维权网却并未在中国法院网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中查询到有关“辽宁兴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信息。